摘要
留守儿童的产生绝非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必然产物,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缺陷难辞其咎,其中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缺失是问题的关键。监护制度缺位是留守儿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应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主要部门法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我国以未成年人监护权委托程序为主的监护制度建构,至少应包括原则设置、核准程序、前提条件、核准及监督、惩罚救济等几个方面,通过事前预防程序的设置来保证留守儿童始终处于合法、有效、持续不断的监护之中,提高监护法律的作用和效率。从源头上阻止留守儿童数量的继续上升、有效改善监护质量,最终通过立法与司法力量帮助去除这一特殊社会现象。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37-143,共7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留守儿童保护视野下的监护权委托法律程序研究"(项目编号:16YJA8200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