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将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发布的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人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处
《金融世界》
2018年第5期6-6,共1页
Finance Wor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