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经济的崛起使网络的经济性和公共性交织更为紧密。平台企业在联结商品或者服务的供需两端时,也获取了相当规模和数量、共享某一利益、拥有稳定特质的用户群。伴随着平台经济法律制度建构中多方主体日趋激烈的博弈,一种由平台作为驱动主体,借助数据和算法对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精准动员,以期对特定立法政策展开制度外影响的"平台驱动型参与"逐渐兴起。对"优步"于世界各地推动的网络请愿观察后发现,平台驱动型参与具有参与规模瞬时增长、多属性参与媒介深度融合、参与方式数据驱动以及线上线下参与聚结的特性。这一现象客观展现了信息技术在推动公众参与时的潜力以及数字经济时代公共话语格局变迁的新图景。但受商业利益驱动,现阶段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形式化民意展示无益于真正促进和改良公共沟通结构。未来立法实践应重视平台企业、平台用户、立法者等多方主体的联结、互动和协同。
出处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第2期119-132,共14页
China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移动互联时代立法公众参与的类型特征
形成机制和应对策略研究"(17CFX05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