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科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之一,就是作为社会行动者的个人总是“为着某些理由而行动”.某些理由是行动者信念与行动的有力向导,而另一些理由则往往只是用于解释我们的信念与行动,只是为了让它们更容易理解.所以,从常识直觉上说,规范性理由与解释性理由之间就存在着一条明确的界限,但在实际的例子中,我们又常常用某些引导人们行动的规范性理由来解释他们的行为.就社会科学的解释而言。
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28-32,共5页
Journal of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