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哲学对法学主体意识、内在特性等要求较高,是法哲学内在精神和价值体现的重要部分,而在当前部门法盛行存在的基础上,为了避免法哲学精神出现品格的丧失,必须积极的从理论上观念上实现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回归。法哲学侧重于其所体现的价值和本体层面理论的构建和创新,注重价值和精神面前的前提性反思和逻辑性反思、价值性反思,是一个对已经存在的法律条文逻辑性、情理性等的回馈和反思追问。而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是在切实研究自身部门法规的基础上做出的高层次的评估和审视,以此实现与大层面的法学话语体系的协调融合。
出处
《纳税》
2017年第36期182-18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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