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因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以下简称逾期办证)引发的案件逐年增多,诉讼请求多为要求开发商立即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给付迟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两项。此类案件具有诉讼标的大、涉及人群广、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该解释对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做出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样本中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问题也有专门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及违约金认定和调整方面仍存在较大分歧。通过案例研究,分析当事人对逾期办证违约金条款内容的理解,结合当前法律规定,就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进行探讨。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18年第14期190-19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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