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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适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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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关于这条规定能否适用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看法很不一致,有的执法部门以此为依据对违法建设进行了快速拆除。
作者 齐广学
出处 《城建监察》 2018年第4期27-2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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