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刘某与杨某夫妻俩为方便打工,于2012年8月购买了一辆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并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该机动车所有人登记在被继承人刘某名下,刘某和杨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未作约定。2015年12月,刘某去世。2016年3月,被继承人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妻子杨某、父母及两个儿女共五人到南方某公证处办理法定继承公证,上述车辆中属于刘某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刘某的妻子杨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刘某父母均自愿放弃继承权。2016年3月中旬。
出处
《中国公证》
2018年第3期65-67,共3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