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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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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排污费的规定需要与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衔接。为此,《决定》对上述4部地方性法规有关排污费内容作出修改。
出处 《新疆人大》 2018年第5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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