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式不动产担保权以流通性为主,保全性为辅,在大陆法系中具有典型示范功用。囿于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实现担保权的独立流通尚待时日。但从我国信贷市场自发的让与担保实践来看,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担保方式可以间接实现担保权的流通,缓解当下市场流动性与信贷需求之间的矛盾。因此,倾听市场主体之流通性诉求,以让与担保之所有权构造说为基础,实现让与担保制度的实定化,有利于缓解司法部门当下面临的法律适用困境。
出处
《学习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83-90,共8页
Stud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