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商事仲裁之基石的仲裁协议,其任何瑕疵的存在都可能被不愿仲裁的当事人或者吹毛求疵的国家法院用作为终结仲裁程序的致命缺陷。而实践中,当事人签署异化的仲裁协议的概率要略大于签订正常仲裁协议的概率。仲裁协议的无效对当事人而言不仅是对其真实意愿的根本违背,且显然增加了他们之间的成本。对仲裁协议约定不当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即"可仲裁性合意不当"、"两可条款"、"仲裁地约定不当"、"规则约定不当"并探求其救济对策,可为商业中人提供前车之鉴。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期126-131,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北京仲裁委员会科研基金资助项目"ICSDS仲裁机制的晚近发展及中国应对"(项目编号:2016-2)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CIETAC内部非合意性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YBFX095)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ICSDS仲裁机制的晚近发展及中国应对"(项目编号:16SFB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