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人权保护和女权主义的发展,诸多西方国家逐渐放弃了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调解制度,构建了调解筛查制度,将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拒于"调解"之门外,切实维护了被施暴者的权益。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通过确立筛查制度实现了由单轨制模式和强制模式演变为双轨制模式和可选择模式的转变。我国是家庭暴力案件多发且频发的国家之一,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将调解视为解决家庭问题的"尚方宝剑",实行强制调解模式和单轨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和拒调解性,导致被施暴者无法逃离法律禁锢之下的暴力情境。因此,我国急需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构建家庭暴力案件调解的筛查制度,由专业人士遵循法定程序依据筛查标准对调解的"度"进行评估,重塑我国家庭暴力案件调解制度,以实现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与被施暴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119-126,共8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离婚抚养制度研究"(17BFX136)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16FXD003)
河海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模式运行的行政法规制"(2017B1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