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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实务探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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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是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如果生效裁判中有财产刑判项,人民法院应当将反映财产刑判项执行、履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作者 李粤贵 伍正
机构地区 广东省检察院
出处 《当代检察官》 2018年第4期12-15,共4页 Contemporary Prosecu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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