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为了实现全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致力于降低药品价格提高患者平均消费的可及性,然而却忽略了降低药价对企业研发创新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在全国不同省市的药品区域可及性。该文首先基于福利原理得出:能够同时满足激励企业创新和提高区域可及性要求的药品定价原则为价格与收入水平呈正向变动关系;随后,采用国家产品虚拟法以我国八家大型制药企业药品中标价格为样本,对各省市的药价相对水平进行实证分析,发现我国各省市药品价格平价指数随收入水平递减上下波动较大,进一步回归显示药品价格与收入水平并无显著关系,没有服从理论最优定价原则;最后,该文分析认为分割、行政化的省市集中招标制度和零售上限管制造成了理论与实证的差异,进一步对体制环境的分析说明,这种差异不利于解决药品可及性和企业创新激励的矛盾问题,并提出应将药品招标职责转移给第三方评价机构,全国布局,从而引导制药企业制定地区间合理价格。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22-29,共8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市场化改革条件下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效率的动态和空间演进研究"(编号:7167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