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享经济语境下的自我规制主要指平台规制,与传统意义上的行业自我规制具有共性也存在差异。自我规制无法解决外部性和激励漏洞等问题,基于心理学和行为经济学可发现其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时也存在诸多不足。而对于政府规制,其不仅会出现规制失灵,而且很可能滞后于分享经济的动态发展,无法满足分享经济的规制需求。要实现互联网分享经济的合理规制,必须有效整合自我规制和政府规制的优劣,引入合作规制模式。合作规制不是自我规制与政府规制的结合,而是政府与私人主体为实现规制目标,在规制的全过程保持合作。从《促进分享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来看,我国分享经济的规制模式正在从政府规制走向合作规制。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72-82,共11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合作规制的行政法研究"(项目号17BFX004)
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服务合同理论与立法研究"(项目号2015QNFX31)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创新实践项目"中外试验性立法比较研究"(项目号2016BSCX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