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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新还旧类”贷款情况调查报告——以常州市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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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银行信贷业务发展过程中,借新还旧贷款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违规业务,直至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公布并施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了借新还旧贷款可以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的4个条件,首次对借新还旧的合规性予以承认.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近年来又出现了几种类似的贷款品种,其共同点是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偿还原有债务,包括银行债务和非银行债务.为了深入了解当前企业“借新还旧类”贷款情况,本文以常州市为例,对辖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专题调查.
作者 刘昶 张艺凡
出处 《改革与开放》 2018年第9期9-10,24,共3页 Reform & Open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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