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我国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改革过度依赖政策推动,忽视法治建设,导致高等教育治理社会主体法律地位欠缺,进而造成社会参与乏力。法律地位是社会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的保障,社会主体资格与参与权亟待立法予以明确。应当修订《高等教育法》,明确社会主体特别参与资格与参与事项范围;制订或修订社会参与专项立法,细化高等教育社会参与;修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立法,放宽社会主体设立限制,从而确立高等教育治理社会主体法律地位,将社会主体打造成高等教育"政府、高校、社会"共同治理格局中的重要一极。
出处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76-180,共5页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行业风险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FX1316)
江西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治化研究"(14ZD3L001)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集体劳动关系治理的法治化路径研究"(FX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