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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后《立法法》与刑法解释的规范化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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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正后《立法法》达到了立法理念与立法前瞻性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刑法解释也形成了从实然到应然的动态影响。由于长期以来刑法解释都是自给自足,形成了相对自证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并成为了检验修正后《立法法》的试金石。为适应修正后《立法法》规定,刑法解释体系应当从实然的多元化格局变革为应然的二元化格局,对现有的刑法解释体系和文本进行清理。应当彻底停止地方司法机关实际上的刑法解释权限、停止非法定机关参与的刑法解释惯例、清理不符合修正后《立法法》第104条的刑法解释文本。
作者 卫磊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1-108,共8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5BFX042) 上海政法学院协同创新团队项目(GH16035) 上海政法学院"一带一路"安全系列课题(GH16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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