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中的异议之诉,主要包括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两类异议之诉的提起需要在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和相应的条件下提起,其诉讼标的和裁判事项与域外相关诉讼制度有所不同。被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形成之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为确认之诉。不同类型的异议之诉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有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除提起异议之诉外,还可提起普通民事诉讼寻求救济。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异议之诉的证明责任,应遵循法律要件事实分类说的基本原则进行分配,同时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对证明责任的分配进行调整。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18年第1期59-76,共18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