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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司法审查主体的困境与改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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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据中国台湾地区"宪法"第77条的规定,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为其"最高审判机关";同时,依据"宪法"第78条,"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但从目前的实务上观察,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并没有依据第77条掌理审判,只是掌理第78条解释"宪法"之规定。这就造成了"解释与裁判分离"的困境。目前,"释宪机关"的"法庭化"和使"司法审查"真正落实具体个案救济是较好的解决困境之道,即回归"宪法"第77条本身的规定,让"司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让"大法官"既解释又裁判。
作者 范扬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77-83,共7页 Study & Expl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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