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现行刑法的适用提出了挑战,包括智能机器人的刑事责任主体认定及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内。基于此,我国刑法应在未来赋予具有自主意志的人工智能产品以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考虑设置包括报废、回收改造、罚金在内的特殊刑罚措施;将故意利用智能机器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作为直接正犯予以认定;在增设单位作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主体的基础上,对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芯片研发和制造者及汽车制造公司适用该罪进行处罚,并考虑引入重大人工智能事故罪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专门规制。
出处
《犯罪研究》
2018年第2期21-26,48,共7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基金
2018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研究与社会调研项目"‘无人驾驶’技术下交通肇事的困局与解决路径"(2018-4-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