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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否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登记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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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对于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这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2005]民二他字第8号)中曾明确:"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债权设定抵押,该抵押设定行为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设定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作者 金绍达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8年第13期54-54,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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