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宋代针对地方各级司法官员职责和权力的行使建立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且依据不同情况和责任大小、轻重划分。法官受赃故出入人罪者,往往加重处罚;法官私报恩怨故出入人罪者,处限制人身自由的编管等;司法人员失出入人罪者,处以剥夺或黜降官职以及爵位除名、勒停等。最后一种责任形式,避免了"一错"定生死,对被司法问责官员的工作积极性起了保护作用。宋代对大辟案实行集体审核签署的司法责任,既突出了各司专职之责,又强调集体责任,对社会稳定和法律文明的进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出处
《许昌学院学报》
CAS
2018年第5期77-82,共6页
Journal of Xuchang Universit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理学的兴起与宋代司法传统的历史转型研究"(17bfx029)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宋代地方官吏渎职犯罪研究"(2016-ZD-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