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委托保证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由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有争论,存在"无效说""完全有效说"及"部分有效说"。对3种观点进行了评析,认为担保公司向债务人的求偿行为属于新的民间借贷关系,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公司多有关联,委托保证行为可以起到规避年利率24%的限制效果。在委托保证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有效的前提下,应受"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的年利率不超24%的调整,从而防止变向高利贷。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30-34,共5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2017年度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商业担保中委托担保合同的违约金效力问题研究"(CYS17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