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质契约"是指在抵押权实现以前,尤其是在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的规定,属于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规定,具体法律规定为我国《物权法》第186条、《担保法》第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7条.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大量产生,出现了许多利用合同方式试图规避该项法律规定的情形,而由于案件形式多样化,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也存在诸多的差异.本文试图通过两起案件所作出的不同判决,对如何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探讨.
出处
《活力》
2018年第10期7-7,共1页
Vit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