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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停止形态及罪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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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改装POS机窃取信用卡信息,伪造信用卡并持伪卡使用,是近年来新的信用卡诈骗犯罪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三个关联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及罪数认定存在较大争议。基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是信用卡诈骗罪的部分预备行为实行化,信用卡诈骗罪的着手应以对法益侵害有紧迫危险的开始使用伪卡实施诈骗行为为时点。不同信用卡信息间无事实关联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应先判断构成牵连犯、连续犯的情形,从一重罪定性,剔除因牵连、连续犯关系不重复评价的部分,再根据剩余行为罪名的异同,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 张佩如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8期58-60,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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