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微信是自媒体时代传播工具之一。在微信平台上个人使用作品行为与公众号使用作品行为具有不同的性质、受众、目的和影响,在判定相关作品使用行为性质时应当区别对待。微信平台也不同于微博平台,微博平台功能设计能够较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署名权,原始作者显示方式较为直观,其分享功能显著,默示许可适用空间较大。微信平台上作品著作权人体现不具有直观性,且原始作者姓名并不与作品绑定显示,获得作品使用许可成本较低,因此在微信平台上,合理使用及授权许可具有更大的适用空间。微信平台承载着公共利益及自由表达等相关内容,需要对合理使用适当作扩大解释,以使公共利益、自由表达、著作权保护更好地实现平衡。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3期311-318,共8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17ZDA139)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编号:20170707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