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2017年9月7日颁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信群主没有履行监管义务,要和发布违法信息的群成员一同承担法律责任。微信群主法律责任的来源主要是先行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即无责的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微信群主过错的类型分为主观上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不同的过错类型,将要承担不同的责任。此外,文章认为微信群聊应当被当作公共空间,公众在其中发表言论应该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群主尽到监管义务,则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出处
《新媒体研究》
2018年第8期9-12,共4页
New Media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