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调剂刑罚体系的失衡和缓解兵源紧张,明朝廷在五刑体系之外增加了充军刑。不过,由于负载着过高的政治使命,充军刑并不可能真正起到平衡刑罚体系和扩充兵源的作用。明代充军刑改革失败的历史经验表明,对社会目标的政治性预设,并不是仅通过刑罚改革渠道就能得以实现。刑罚制度的变革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不能违背刑罚的基本精神,任何附带有过度政治预期的刑罚改革提议都有必要慎之又慎。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3期110-115,共6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金
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项目"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处置问题研究"(XSP18YBC102)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项目"职务犯罪处刑过轻问题研究"(14YBA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