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犯罪判断对象的主客观主义之争,必然反映于刑事诉讼证明活动,体现为刑事证明对象证据的主客观主义之争。该争议分为:一是法定证据之主、客观性属性之争,以法定证据为前提;以证据内容是否受人的主观意志变化而改变为区分标准;客观性证据相较于主观性证据而言,具有稳定性、可靠性,但不意味着客观性证据具有绝对的证明力。二是主、客观性证据在刑事证明的地位之争。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客观性证据特性、刑事证明的性质等决定了客观性证据应为刑事证明中的主要依据;以客观性证据为主要依据,有利于防止实务中过分依赖口供等主观性证据,进而防止非法取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
出处
《法治社会》
2018年第3期108-117,共10页
Law-Based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