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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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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处
《中国财政》
2018年第9期78-78,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
关键词
商业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试点地区
税收
苏州工业园区
养老保险产品
资金账户
税前扣除
分类号
F842.67 [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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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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