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事法院受理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应以涉海性强弱为切入点,对海岸线两侧及跨越海岸线的开发利用纠纷采取差异化的受理标准。海岸带陆域内的开发利用,其涉海性较弱,故海事法院受理的标准应严格限定于原告诉求具有明显的涉海性。海岸带海域内的开发利用会对海洋造成直接影响,其涉海性强烈,因此,无论原告的诉求内容是否涉海,海事法院均应受理。跨越海岸线的开发利用纠纷,可以考虑以行政机构的涉海职能分工作为海事法院应否受理的参照标准。若跨越海岸线的开发利用属于行政机构涉海职能范围,则海事法院原则上应予受理;若相关开发利用属于行政机构非涉海职能范围,则原则上仍应按照原告诉求涉海性这一标准确定是否受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3期56-5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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