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经济学视角观察,以A市某区若干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为例,相较于普通人民调解,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优质,却成本高昂,具有稀缺性,需要合理的竞争规则来优化配置、提高效率,而"价高者得"是目前最为有效、最不浪费的竞争规则。且其并非完全的公营产品,服务对象具有某种特定性,易甄别,因此一定的收费,即用户自付,既可能又必须。但其也并非绝对的私营产品,且鉴于其对经费保障、政治合法性、"网络效应"、组织监管等方面的需求,一定的税收支付又不可或缺。而立法规定人民调解免费则因可能受制于立法背景、制度路径依赖、民意理性随意以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理念等,而有调整与完善的必要。因而,专业性人民调解应采取税收支付和用户自付相结合的二元付费模式。这一问题有别于如何收费、收费后又如何分配等问题,应避免混淆。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44-150,共7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培训基地研究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研究"(14AZD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