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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即将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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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出处 《商业会计》 2018年第9期5-5,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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