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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设辩护人”的价值与引入——以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运行为镜鉴

On the Value of “Public Defender” and Its Pull-in in the System of Lenient Sentence with Pleading Guilty and Accepting the Punishment——Tak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ublic Defender System in Taiwan as Re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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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但基于一些侦查机关结案急迫、犯罪嫌疑人自身法律知识缺乏以及值班律师制度不足等原因,该自愿性有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未得到全面保障。借鉴台湾地区公设辩护人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提供自愿性保障措施,是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路径之一。
作者 吴雅莉
出处 《人民检察》 2018年第8期72-75,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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