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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参审案件范围 被引量:8

On the Scope of Trials Participated by Assessors in the Reform of People's Assessors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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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确定应是这一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其基本类型和范围大小,既反映了立法者对司法民主的基本立场,又势必影响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功能和主要作用。本文从《陪审员法》的相关条文出发,阐释决定参审范围大小的关键性考量因素,同时对如何理解并准确适用法定参审范围作出类型化分析,充分展现制度设计背后的基本内涵和核心要义,以更好地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提高审判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的独特功效。
作者 刘峥 刘知行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20-27,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澳]弗朗西斯·里根.《澳大利亚的纠纷解决:理论、实践和困难》,载《中国·澳大利亚“纠纷解决替代机制与现代法治”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 22005年4月7日《南方周未》第18版.
  • 3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第一部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中译本.

共引文献103

同被引文献70

引证文献8

二级引证文献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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