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间借贷诉讼的司法实务中,关于争议借款单据的申请鉴定责任如何分配,一直存在分歧。通过整理相关民事诉讼证明原理可知,只有当借款单据的真实性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有意义,而且借款单据真实性争议能够通过鉴定澄清时,启动鉴定才是必要的。申请鉴定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地分配给原告或者被告,而应根据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当前法官的心证状态来确定提出证据责任的归属,并由负担提出证据责任的当事人负责提出鉴定申请。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62-70,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