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方面作了诸多新规定。在它与其他法律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原有的普通时效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有的长期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原规定,原有的短期时效则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在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上,应根据《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对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实施日的请求权提供溯及保护。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民法总则》第190条、第191条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也应作具体分析。此外,还应根据制定法和法理确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完善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以及进一步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14-120,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