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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新规定的衔接适用探析 被引量:1

Analysis on the Coordinated Application of New Rules of Limitation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 of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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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总则》在诉讼时效方面作了诸多新规定。在它与其他法律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关系问题上,《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中原有的普通时效应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原有的长期时效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仍应适用原规定,原有的短期时效则应区分情况具体分析。在新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上,应根据《立法法》对法律溯及力的原则性规定,对原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等于或晚于《民法总则》实施日的请求权提供溯及保护。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及《民法总则》第190条、第191条规定的情形时,相关规定的溯及力问题也应作具体分析。此外,还应根据制定法和法理确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范围,根据仲裁的不同类型完善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以及进一步明确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
作者 茆荣华 张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114-120,共7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3

  • 1最高人民法院民—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第306页.
  • 2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 3王利明.关于无效合同确认的若干问题[J].民商法学,2003,(3):49-49.

共引文献8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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