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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服务费损失该由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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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2011年8月1日,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甲方)与置业公司签订《××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合同》一份,约定由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县保障性住房,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等负全责。2011年8月12日,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与置业公司就县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程事宜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承担60%,招标人承担40%。
作者 王赟 孙逊
出处 《中国招标》 2018年第17期40-41,共2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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