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以势不可挡的冲击力影响着社会生活,被动封闭的司法领域并没有选择回避,而是以主动姿态接受人工智能的影响和介入,其目的就是通过人工智能与法官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以促进司法改革整体效能的提高。但需清醒地看到人工智能作为新事物有其两面性,因而以何种方式介入司法领域及程度成为当下应论证的问题。目前司法领域对人工智能的开发主要集中于证据和量刑方面。尽管它的智能性给司法领域带来诸多创新,但由于审判工作有其司法亲历性、责任性的规律所在,人工智能尚无法实现对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明力大小的判断,以及隐性审判经验的专属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主性、实质正义的终诉性等也均决定了人工智能在这些领域难以也不应发挥效用。因而将人工智能定位于法官辅助办案工具而非取代法官主体地位是妥当的。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09-118,共10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