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中,部分企业出于占有市场的目的,会采用为购买方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或向购买方授予商品回售权两种业务模式来扩大销售量。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对销售方在这两种业务模式下如何运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作分析和探讨。其中,销售方为购买方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主要涉及新收入准则中"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这一规定的分析运用。而购买方具有商品回售权会计处理的关键是评估客户何时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从而应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18年第10期37-39,共3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