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行控制说"和"运行利益说"无法解释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交通事故由驾校承担替代责任的特殊法律现象。驾驶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民事行为能力。教练员为学员造成交通事故承担的责任是基于一种介于监护关系和师徒关系之间的"指教关系"。由驾校为在驾驶培训中学员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是发生了两重责任的替代,第一重替代是教练员为学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指教型替代责任,第二重替代是驾校为教练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双重替代责任"结构具有有限组合性和抗辩事由体系的层次性,并具有一定的扩展适用空间。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3期81-89,共9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15)的中期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