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回应非法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作出的专家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引起的争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7条将该专家意见称为检验报告,并降格为法官定罪量刑的参考,而非定案的根据。通过分析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尽管被告方不断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且检验人几乎不出庭,但检验报告却被法官高频率采信,检验报告的功能事实上就等同于鉴定意见。司法解释话语与实践的背离,导致并非法定证据的检验报告被法官实际当作鉴定意见使用,这种使用规避了被告方对检验机构与检验人法定资质的质疑,同时也使法官放松了对检验报告的审查力度。应该消除司法解释第87条建构的检验报告与鉴定意见的话语区隔,重构与鉴定意见相同的一套规制检验报告的法律制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8年第3期100-114,共15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