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人驾驶汽车做出的决策具有伦理意义。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伦理机器人程序是无人驾驶汽车植入伦理的三种主要方式。人工智能的自主性问题表明,无人驾驶汽车不能作为承担伦理责任的道德主体;无人驾驶汽车应该做出道德哲学规定和个人道德偏好的混合决策。电车难题不具有现实典型性,只有当这类情形可能会重复出现时,才需要更新人类或伦理机器人的法律指导。
出处
《理论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5期182-188,共7页
Theory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归纳逻辑的新发展
理论前沿与应用研究"(15ZDB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