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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婚前房产为共同财产,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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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与陈某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婚房是我在婚前所购。婚后,陈某一直想在我房本上加上她的姓名。为此,我们于2017年3月签了一份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欺骗对方;2、我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1个月内办理加名手续。
作者 潘家永
出处 《江淮法治》 2018年第9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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