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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与撤销注册登记的辨析和实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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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作者 田哲
出处 《工商行政管理》 2018年第9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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