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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维修、回收等活动备案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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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凡是涉及生产、销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维修含ODS制冷设备、灭火系统,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到环保部门办理配额申请或备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企业办理配额申请和备案管理规范工作明确如下。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12期33-3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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