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某于2013年4月17日到某外商独资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基本工资为2100元。某电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商讨公司清算注销事宜,并达成决议:“一、公司因所处行业和经营环境发生了与成立之时相比非常大的变化.继续经营已无法达到经营目的,也无发展前景的原因,决议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二、现任命清算组成员如下:M某、A某、F某;其中M某为清算组负责人”。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5期41-4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