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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参加培训人员能否以旷工为由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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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3月,王某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
作者
陈红梅
陈双
机构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5期45-46,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关键词
培训人员
劳动合同期限
销售工作
食品公司
分类号
D922.52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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