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某于2012年7月到L公司工作。2012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18日,张某提出离职申请,L公司同意张某离职。2014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二、张进应配合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办结工作交接。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8年第5期49-50,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